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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正确、认真贯彻新部令 推动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一)
发布时间:2014-07-16 来源:永豪电子
(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运用卫星定位技术监控道路运输车辆是一项新事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是在既无法规、也无技术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改革、不断创新、不断突破的过程。 近年来,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的共同推动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是建成了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为了服务上海世博会的道路运输安保工作,部整合行业现有动态监控资源,建成了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为营运车辆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提供有效的支持手段。 新建了1个全国公共交换平台,完成了31个省级监管平台的接入,其中16个为新建,15个为改扩建,共接入上千家GPS运营商及企业监控平台。目前系统上线“两客一危”车辆总数已达到55万余辆。
系统总体框架
联网联控系统的主要优点 1.资源整合,实现了跨区域、跨部门数据共享。 系统充分整合现有动态监控资源,一方面实现了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的跨区域交换,使跨地区联合监管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同一地区不同政府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为多部门协同执法、应急联动奠定了技术基础。 2.静结合,实现了营运车辆数据的全面掌握。 系统将车辆位置信息和运政信息实时转发给相应平台,使接收平台不但可以了解车辆的动态行驶轨迹,还可以对车辆的所属企业、驾驶员及车辆的静态信息了如指掌。 3.统一集中,实现了全国数据的集中应用。
系统实现了数据在部级层面的统一集中,能够有效掌握道路运输行业的总体运行情况。通过对数据的汇总分析,不仅可以为行业管理提供参考,而且也可以为现代物流业、应急运输组织、路网拥堵情况分析等多个方面提供数据支撑。 联网联控系统建成开通意义重大 赋予动态监管工作以新的内涵,不仅改变了动态监管工作的模式,而且也对道路运输信息化、道路运输的管理方式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 冯正霖副部长专题调研联网联控工作,指出:联网联控工作是革命性的创新,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将零散的、流动的营运车辆管起来,有效解决了过去“看不见、听不到、管不着”的问题,成为促进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和抓手。
二是制订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系列标准。 2011年3、5月相继发布4项行业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结合北斗卫星导航技术特点,2013年发布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
上述标准的发布,为统一、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保障联网联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动态监控系统应用水平奠定了技术基础。
建立并实施了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 为了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标准执行到位,部建立了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载终端及系统平台,不能用于动态监管工作。 目前,已发布了6批系统平台(31个省级监管平台、13个地市监管平台、187个企业监控平台),5批符合JT/T 794标准的车载终端(266个型号),3批符合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208个型号)。
三是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 《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运发〔2012〕490号)
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四是大力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联合印发《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细化并规范客运企业安全监控的职责及相关制度。 •连续三年联合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将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联合开展动态监管工作专项督查活动。 五是组织开展了北斗示范工程建设。
圆满完成示范工程各项任务: 超额完成8万台北斗双模终端安装任务; 完成了道路运输信息化顶层设计,以及1个部级支撑平台和4个业务系统开发任务。
北斗产业化推进作用明显: 带动100多家终端企业进入北斗领域 创造产值2亿多元 占北斗终端市场的85%以上 北斗芯片价格从2000多元下降到180余元
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大幅提升了安全监管能力,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大幅提升了市场监管能力,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有效技术手段; 三是大幅提升了企业管理能力,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创造了有利条件。
安全监管能力大幅提升 实践证明,运用卫星定位系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营运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非常有效的技术手段。特别是对运输企业来说,在赋予企业管理手段的同时,也使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真正得到有效落实。
2013年,全国道路客运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行车事故96起,死亡501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19.3%和27.7%。特别是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客运事故明显减少,全年共发生11起(同比减少5起),死亡148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31.3%和39.1%,其间连续98天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均创历史最好水平。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形势分析:近年来******的特点就是客车事故大幅下降。
市场监管能力大幅提升 将车辆动态信息与相关静态信息相结合,创新了道路运输工作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可以使管理部门实时掌握行业运行动态,加强事中监管,行业管理的效能和水平将大幅提升。 班车线路管理、包车管理、接驳运输管理等。
企业管理能力大幅提升 运输企业作为市场运营主体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可以实时掌握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行动态,从而大幅提升企业的管控能力,为企业公司化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运输组织调度、驾驶员管理、节能减排等。
(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迫切需要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由于法规建设滞后,缺乏相应制度约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致使应用水平不高,严重影响了动态监控系统作用的发挥。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存在监控不到位现象; 二是部分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能及时维护,甚至存在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现象,导致车辆在线率不高; 三是部分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不符合标准,监控人员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控提醒职责; 四是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晰,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缺乏手段和依据。 五是应用水平不高,应用制度不健全,应用范围不广。 ——不重视用(管理部门); ——不愿意用(不规范的小企业和驾驶员); ——不敢真用(运营商); ——不会用(普遍存在)。
迫切需要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明晰运输企业的监控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活动,为充分发挥动态监控手段的重要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三)新部令出台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要求:“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经过深入调研,反复研讨,广泛针求意见,多方协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终于在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1月28日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号令)的出台,使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体系得以完整,标志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从此走上了依法规范发展的轨道。 新部令的出台,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里程碑,也是转折点,必将推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有利于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办法》的出台,能够规范车载终端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安装和使用行为,有效遏制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违规行为,确 保车辆在线率,从而更好地发挥动态监控系统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是有利于从根本上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 任。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通过制定《办法》,赋予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手段,明确企业监控职责,完善监控制度体系 建设,规范企业监控行为,明确违规处罚措施,有利于督促企业重视并落实监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真正使动态监控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运输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水平。 三是有利于形成政府部门监管合力。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工作涉及到交通运输、公 安、安监等多个部门,需要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通过制定本《办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强化部门监管的手段和依据,从而 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动态监督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同时,也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由重事前许可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
二、正确理解新部令 (一)起草《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注重依据充分。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合规。《办法》中未设新的行政许可,所有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均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强制事项均有法规或国务院文件作为依据。 二是注重解决问题。起草过程中,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并逐项研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真正使《办法》出台后能够促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注重政策衔接。起草过程中,对近年来出台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对这些政策措施执行的效果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将在实践中检验有效的措施固化到《办法》条款中,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也保证了措施的有效性。 四是注重部门协作。起草过程中,注重加强与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近年来合作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联网联控的原则,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机制,为各部门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对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范围为三类以上(包括三类)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车货总重12吨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 主要考虑: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重,影响大,应作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重点予以规范。对于农村客运车辆,由各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包含出租车、公交车)。 此外,《办法》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也纳入适用范围。 2.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又事关安全生产,因此,合理界定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办法》起草的关键。经反复协调,《办法》对各部门的职责提出原则性规定,即“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在具体工作内容上,则沿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中的有关规定。 3.关于企业监控平台与政府监管平台的关系。 《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运输企业是车辆安全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政府监管平台是管平台的平台,不负责对运输车辆的具体监控。 强调:政府监管平台务必要将具体监控功能分离出去,由企业监控平台承担;同时,要尽可能实现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共享。 4.关于卫星定位装置与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关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用于公路营 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但同时,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这些车辆应同时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为 了防止要求运输车辆同时安装两套设备,我部与公安部协调,在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上都做好了衔接。《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 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同时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与《汽车行驶记录仪》两项标准的要求。如此规定,既保证了法规与国务院文件之间 不矛盾,也有效避免车辆上重复安装两套设备,减轻了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5.关于需要建设动态监控平台的企业范围。 《办法》规定,“两客一危”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同时,这些企业也需要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强调:无论是运输企业自主监控,还是委托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监控服务,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都还是运输企业。
6.关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我国货车保有量占机动车保有量总数的7.8%,货车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约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28%。2012年货车万车事故率比全国交通事故万车事故率高出1倍多。全国货车交通事故造成18621人死亡,其中货车司机死亡2666人。大货车俨然变成了大“祸车”。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要求:“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 定: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 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定位 受政府委托为社会提供公共监控服务的公益性平台; 实现全国货运车辆数据汇总、信息交互; 对个体及中小运输企业车辆实施自动监控,为大中型货运企业监控所属车辆提供数据接入服务; 为交通、公安、安监部门安全监管提供信息服务。 根据市场需要,整合社会资源,为货车车主和驾驶员提供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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